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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
事项主题 关于生育险的咨询 处理状态 已发布
留言时间 2019-04-15 20:43:45
事项内容
您好,我在2015年开始在广州参保五险一金,中途有3次因辞职曾中断过缴纳,最后一次是2018年9月起开始断交直至今日。日前我发现自己怀孕并打算在花都区生产,如果未来1-2个月内,我就职的单位为我续上五险,我是否仍然可以享受生育险带来的红利?我生产后是否可以申领生育险的赔付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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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息
回复单位 广州政务
回复情况 您好。 您咨询生育医疗费享受条件: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办理条件的事宜,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生育时参保状态);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说明: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才予支付)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前台办理为准。 参保人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所需材料的事宜,请携带以下资料: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请到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2、《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资料(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查询不到的,提交书面告知承诺,模板请到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4、有效身份证件;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一张;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本市产检及分娩请前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涉及异地产检和(或)分娩请前往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前台办理为准。 参保人选择本地产检及本地分娩办理生育就医确认的办理程序的事宜,首先参保人(未就业配偶除外)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及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的,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录入申办信息;接着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参保人申办信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参保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前台办理为准。 针对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结算。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如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相关政策说明 ① 参保人的计划生育奖励假期,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② 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③ 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另,未婚外国(境)籍人员生育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④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 1 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 1 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缴费未满 1 年的,应在其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后的 1 年内申请,逾期未提供申请资料的,不再支付。 ⑤ 符合规定得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申办流程,请咨询医保经办机构。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适用于生育、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事宜,请提供以下资料: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2、出院小结原件。于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前往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 1 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 1 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缴费未满 1 年的,应在其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后的 1 年内申请,逾期未提供申请资料的,不再支付)。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前台办理为准。 【广州政务】 2019年4月16日
答复时间 2019-04-16 11: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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