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
您好!关于您咨询中国境内居民及个体户购买本市商铺和商服类物业有什么规定的事宜, 1.商服类物业是指土地出让年限为非70年的房屋(工业、车库、别墅除外)。 2.法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不含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或家庭。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本市购买商服类物业后,按法人单位的限售政策执行。 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2017】6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4.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穗建房产〔2018〕2430号),穗府办函〔2017〕65号文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规定的“商服类物业”,指该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执行此条规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前台办理为准。在符合购买的条件前提下,数量没有限制。2023年09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