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主题 | 工厂搬迁,而本人不愿同行,合同签约三年,请问公司能否有补偿 | 处理状态 | 已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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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 2020-11-12 19:44:40 | ||
事项内容 | 你的身份:本人反映 诉求内容:广州白云区石井工业区南亚纸浆模塑设备有限公司要搬迁至佛山,本人不愿同行,合同签约三年,已满一年工龄,还有两年合同签约,公司能否赔偿于我 联系地址:广州白云区石井南亚纸浆模塑设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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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附件 | |||
事项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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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广州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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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020年11月13日 | ||
答复时间 | 2020-11-13 10:36: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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